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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海事纠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1-05 03:46)     点击:407

  案情回顾: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下简称张氏三兄弟)与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起诉称:2009年,其因与张某丙发生船舶建造欠款纠纷,起诉、申请执行至法院,为使张某丙能履行债务,某公司与“新海集XXX”船另外两个共有人张某甲、张某乙签订协议,约定张氏三兄弟共有的“新海集XXX”船交由某公司经营1年,月使用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XXXXX元,其中XXXXX元支付给张某甲和张某乙各XXXXX元,另15,000元按月抵扣张某丙所欠债务。在履行此协议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张某甲、张某乙将某公司诉至法院,后达成调解协议,确定双方于2月4日终止船舶经营协议,2010年2月28 日前,张某甲和张某乙在“新海集XXX”船停泊地就地按照2009年5月5日与某公司签署的《交接清单》项目接受“新海集XXX”船。

  至 5月9日止,张某丙尚余3个月(3、4、5月)共计45,000元债务未履行。该笔债务张某甲和张某乙为张某丙做了保证。2010年3月2日起,某公司按照《交接清单》向张氏三兄弟交还船舶,三人多次推诿不接收船舶,并要求某公司对非其责任范围的所谓船舶受损部件进行修理。经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以船检部门适航结论作为船舶交接条件。为此,某公司不得已于6月通过船检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适航并且完全符合《交接清单》的前提下再次通知张氏三兄弟接收船舶,三人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接船。

  某公司只得被动接受看管船舶的事务,出资请人为三人看管船舶;2011年在船舶需要特别检验时,垫资为“皖新海集198”船办理船舶特检;为保障船舶的安全,又为该船支付船舶保险费用;为通过特检,将船舶上坡及全面维修,为船舶加装GPS系统等。2008年,某公司与张某丙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管理费XXXX元/年,某公司还代为购买船舶保险 XXXX元/年。

  因此,造成某公司损失XX万元。请求判令张氏三兄弟清偿债务、给付船舶看管费用、检验费、维修费、管理费用、保险费用等共计XXXXXX元。诉讼中,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张氏三兄弟:1、给付(2008)武海法商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张某丙所欠、经由张某甲和张某乙保证的剩余债务45,000元;2、赔偿从2010年7月至今船舶看管费用损失 102,000元、看船人员过年特殊加班补助损失6,000元和看船人员生活费补助损失4,800元,合计112,800元;3、给付“皖新海集198” 船2011年6月的船舶特别检验费9,421元;4、给付“皖新海集198”船2011年6月为特检的上坡、打漆、维修费36,800元,增加的GPS设备47,500元,更换电瓶22,300元,更换变压油泵18,200元,更换大功率逆变器1340元,更换机油冷却器2,350元,共计xxxxxx 元;5、给付《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船舶管理费用,2006年8月15日至今(5年半,管理费6,000元/年)共计33,000元;6、赔偿《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项下某公司代为购买的保险费用损失共计57,458元;7、赔偿靠泊费损失7,650元、码头费和电费损失25,560元、排水费损失1,500元、加燃料油损失40,615元和购买钢丝费用600元,合计75,925元;还请求判令张某丙赔偿2009年7月案外人xxxx公司委托某公司承运工业盐的运费损失41,440元。

  代理意见:

  发现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某公司不交船还是张氏三兄弟不接船。船舶至今未交接的责任完全在某公司,三兄弟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某公司未向三兄弟交船,而某公司在第 xxxx号案件中没有提交一份证明其积极交船的证据。既然本案责任在于某公司未积极交船,并非三兄弟不接船,故所有损失均有被上诉人承担。并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聘用合同日期与上诉人主张的日期完全不符,故法院采纳相互矛盾的证据并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与此同时,本所申请法院就本案前往南京海事局调取“皖新海集198”船从2010年6月2日至今进出南京港的记录;同时提交了《现场勘验申请书》,申请本院就申请人张某丙与某公司强制执行纠纷一案,对“皖新海集198”船的船舶情况进行现场勘验。以证明该船的行踪及该船在营运。

  法院判决

  一、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公司船舶看护费用、保险费及船舶检验费等经济损失xxxxxx元;

  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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