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369889841南京律师QQ群 南京律师事务所金牌律师免费在线咨询,律师团队在刑事、离婚、交通、房产、劳动等各领域拥有众多成功案例,南京律师咨询电话025-81980998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3 03:16)     点击:301

  1、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刑事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拘留一般是几天?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4、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刑事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方一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方一坤律师,方一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方一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4058829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方一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方一坤律师主页,您是第4954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