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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侵权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3-04 10:00)     点击:500

【基本案情】

20073265时左右,由原告XCR驾驶的宝二运机(船舶经营人为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至京杭运河吴江段云梨大桥下游100米附近水域,被告FJH驾驶浙嘉兴货(船舶所有人为被告浙江嘉XFW航运有限公司)从宝二运机左舷一侧追越宝二运机,在追越过程中,两船均未减速,且未保持一定的安全横距产生船吸,导致浙嘉兴货船舶右后围板起始部位与宝二运机船艏驾室左侧带缆桩部位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宝二运机船舶向右倾侧后沉没。经吴江地海事处认定:原告方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方负责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1.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维修费,施救费,打捞费,货物损失,船上物品损失。

2.     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律师意见】

本所认为:在本案之前审理中吴江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虽然经再审程序撤销,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庭审笔录记载了原告与被告FJH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的主张或证据及审判人员的提问所发表的意见(承认、否认或默认),即使在案件移送本院审理后,被告新的委托代理人也不能否定原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或相关证据所作为的承认、否认或默认。

    其次被告FJH驾驶“浙嘉兴货”轮亦沿京杭运河下行至此水域并尾随“宝二运机”轮船速快。在未得到“宝二运机”轮同意追越的情况下,“浙嘉兴货”轮贸然从其左舷 一侧实施追越,且在追越过程中,“浙嘉兴货”轮未保持正规了望及安全航速,亦未与被追越船保持一定的安全横距。操作不当,没有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

 

【对方答辩】

FJH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FJH的诉讼请求

其次“宝二运机”轮在行驶中发现有他船追越时,既未鸣放不同意追越的声号,也不减速,同时未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也未保证正规了望,加上装载货物偏高,重心上移,以致船舶稳性下降。当两轮因追越相行驶时,产生船吸而碰撞,“浙嘉兴货”轮右后围板起始部位碰撞“宝二运机”轮船艏驾驶室左侧系缆桩部位,致使“宝二运机”轮向右倾侧后沉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地系京杭运河的桥梁水域。被告FW公司所有的“浙嘉兴货”轮在运河桥梁水域未得到“宝二运机”轮同意追越的情况下,擅自从其左舷一侧强行追越。作为追越船,“浙嘉兴货”轮应当避让被追越船“宝二运机”轮,且不得过于逼近。但“浙嘉兴货”轮在追越过程中,未与对方保持一定的安全横距,没有以安全航速行驶,未保持正规了望,操作不当,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规》)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二、四款及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是该次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XCR作为“宝二运机”轮依法登记的所有权人,原告YT公司作为该轮依法登记的船舶的经营人,有权对所属船舶因碰撞事故遭受的维修和船舶物品损失、打捞费损失、运费损失、货物施救费以及处理该次碰撞事故支出交通住宿费损失,向侵权责任方主张赔偿。因“宝二运机”轮所载货物(玻璃及其包装物)的托运人华尔集团将托运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原告XCR,并由其负责相关赔偿事宜,故原告徐彩荣对该航次货物损失亦有权向侵权责任方主张赔偿。“浙江兴货01013”轮对该次碰撞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FJH作为“浙江兴货01013”实际所有权人,被告FW公司作为该轮登记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应法对该轮在航行中造成原告的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算是赔偿的规定》之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船舶维修费及船舶物品损失24773元;

二、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打捞损失费17400元;

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许

彩荣、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实救货物损失费损失1400元;

四、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货物(玻璃)损失394981.4元;

五、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集架(空架及横杆)损失24604元;

六、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为处理该次碰撞事故支出的交通住宿费用1899.1元;

七、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连带赔偿原告XCR、原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损失13470.8元;

八、驳回原告徐彩荣和被告宝应县YT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七项赔款合计478564.3元,被告嘉兴市FW航运有限公司、被告FJH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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