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刑事辩护应当具备以下八个特征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8-06-04 09:11) 点击:591 |
有效刑事辩护成了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究竟什么是有效刑事辩护,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过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有效刑事辩护不等于有效果的刑事辩护。2014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以被告人未获得有效刑事辩护为由,将一法律援助案件发回重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刑事辩护意见的重视。从法治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这一案例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该案例则是一个警醒,没点真功夫,刑事刑事辩护靠蒙混很有可能会无法过关。怎么样才算是有效刑事辩护?抛开理论上的分析,在实务中,有效刑事辩护应当具备以下十个特征。 一、会见时据情释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在侦查阶段,刑事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刑事辩护人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两条规定,将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往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也赋予了刑事辩护人更多的职责。在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可以核实证据,这就要求刑事辩护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更有针对性,刑事辩护人必须要提供更精确的法律意见。仅仅宣读一下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算不上有效刑事辩护。 有效刑事辩护意义上的会见,除了基本的法律服务之外,还应该针对当事人的辩解和在案证据,分析可能的结果,提供适合的刑事辩护方案。如果当事人的辩解和证据有出入的,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分析出各种可能的结果以及相应的刑事辩护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必要的时候,刑事辩护人可以向当事人提出采取哪种刑事辩护方案的建议,以争取最佳刑事辩护效果。当对刑事辩护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刑事辩护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或者退出。刑事辩护人可以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辩解,深挖无罪、罪轻的事实细节,但是不应当故意歪曲事实、虚构事实,更不应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或者帮助其串供。 二、阅卷时知著察微 一般情况下,到律师能够阅卷时,案件都已经经过了很多程序的审查把关,出现原则性问题的几率非常低。公诉人、法官均有公正审查案件的职责,既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情节,也会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情节。对于明面上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从轻的情节,公诉人、法官一般都能审查得出来,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就这些显而易见的情节提出刑事辩护意见,不能说不是有效刑事辩护,但是无疑也不能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刑事辩护律师要进行充分的有效刑事辩护,必须严格的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审查有没有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疑问。要想发现实质性的问题,必须认真阅卷。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A仓库的管理员,偷偷的将B仓库的物品藏在了B仓库的一个角落,以期下班后带走变卖。该管理员被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似乎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刑事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该管理员是在B仓库管理员去吃饭,其按照公司管理代管B仓库的期间做的案。刑事辩护律师遂有针对性地展开了刑事辩护工作,最终该案被认定为职务侵占,且是未遂,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本案就是刑事辩护人在阅卷时察微知著,最终进行了充分的有效刑事辩护。 三、取证时依法据实 曾经有一个律师,带着案卷和当事人家属来咨询如何刑事辩护。看完案卷后我给他讲,本案由于某某证人的笔录里讲得非常到位,犯罪事实已经被证实清楚,很难被判无罪。这位律师说:你的意思我明白了,只要这个证人改变说法,就能判无罪了,这个问题交给我了。我马上说:你可别乱来,搞不好不但判不了无罪,我们也会进去的。 还有一个案子,是一个故意杀人案。在案的证据应该说是充分的,但是刑事辩护律师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不在现场,在和他们一起打麻将。这下法院不好判决了,公诉人申请了延期审理,案子又退回了公安局。公安局经过调查走访证实,这三个证人当时各做各的事情,根本没有打麻将。再一讯问这三个证人,他们都讲是律师教他们这么说的,因为拿了被告人姐姐的好处。本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被告人已经被枪毙了,这位律师现在在卖早点。 上述的两位律师都是全心全意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显然不是进行的有效刑事辩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这些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时,会转化为证据。律师调查收集材料的工作,一般也被称为调查取证,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敏感话题。该调查取证不调查取证,当然无法进行有效刑事辩护。弄虚作假,显然也会有极大的法律风险。从有效刑事辩护的层面来看调查取证,必须要依法据实。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刑事辩护职权 ,实事求是的提供材料线索及其来源,协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司法机关肯定是欢迎的,没有谁想办冤假错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材料有所虚假,律师没有伪造证据的故意和行为,也是没有什么风险的。 四、沟通时有礼有节 有一位律师,为了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用一块红布蒙住了双眼,站在司法机关的门口进行示威。很多同仁都知道这个事情,而且现在百度上面也还有,这个案子我就不多介绍了。类似案件也还不少,经常见诸网络。我无意评价其他律师的行为,就我个人的观点,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有效的沟通方法。 刑事辩护律师终归是一个提意见的角色。理论上来讲,刑事辩护律师把材料递交了,意见讲清楚了,刑事辩护工作也就完成了。当然,在实践中,为了说服司法官,刑事辩护律师可能会有一系列的行为,但最终,也就是把自己的意见讲清楚。既然是提意见的,那就可能被采纳,也可能不采纳。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以一些极端的方式,胁迫司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总是不合适的。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的专利,律师办不来。如果出了冤假错案,你可以口诛笔伐,骂他一辈子。但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提意见,还是不能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要有礼有节。 五、开庭时精准明了 沟通是庭下提意见,开庭则是庭上提意见。庭下庭上,目前还不能说哪个更重要,以后我想也不好区分。有不少律师不怎么重视庭下沟通,但不重视开庭的应该不多。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理念的推广,法庭上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也越来越有保障,但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却似乎没有跟上。 有一个诈骗案子,一节事实,三个被告人,应该说没那么复杂。在开庭的时候,一个刑事辩护人发问,是想到哪问到哪,想到的都问了,面面俱到。另一个刑事辩护人睡了三觉,他还没问完。具体都问了什么,我估计他自己都忘了。这样的开庭方式,我认为不太好。 还有一种情况,相信各位同仁也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就是一些刑事辩护人发表刑事辩护意见的时候,又长又繁琐,还没重点,讲了半天,不知所云。我们自己都想让他闭嘴,更不用说法官是什么心情了。这样的开庭方式,我认为也不太好。 这样的开庭,比那些没问题没异议偶犯初犯态度好的刑事辩护,当然要好的多,但我认为还算不上有效刑事辩护。你讲的东西法官听都不爱听,怎么能说是有效?在开庭的过程中,无论是发问,质证,还是刑事辩护,我认为都应该做到观点明确,要点突出,语言精练,逻辑严密,否则算不上有效刑事辩护。 六、遇困难大胆突破 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律师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时,尤其是涉及到事实认定,经常会出现一些客观的困难。例如在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而认定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死者的致命伤是心脏被捅了一个5.5cm*2.0cm的破口,贯穿左心室壁全层,也就是说他整个左心室都被劈开了。一审法院认定他是在捱了这一刀后,又跑出了30米以上的距离才死亡的,而且中间还被人打倒地上两次。稍有生理常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但你怎么来证明死者受伤后没有这个活动能力?这明显不属于法医鉴定的范畴。 为了证明这个问题,二审刑事辩护律师找了几个医学界的权威人士进行论证,在经过大量的数据分析之后,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这个事实,人类是不可能完成的。这个论证报告递交法院之后,没有被当做证据,仅被认定为是刑事辩护意见的支持,但是被采纳了,被告人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 论证报告没有被作为证据,法律上没有突破,结果不太理想,但这个刑事辩护我想应该可以说是有效刑事辩护。这也告诉我们,在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的情况下,在遇到困难时,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大胆突破一下。 七、受委托全局把控 有一个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开始双方各一个轻伤,各逮捕了一个人。后来因为法医鉴定不能成立,我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了。对方很有意见,就想告状,今天要告这个,明天要搞那个。对方的刑事辩护人也是非常辛苦,当事人说告公安,就写告公安的控告书。当事人说告检察院,就写控告检察院的控告书。材料写了很厚的一打,当事人还是不满意,换了律师。 这个新律师完全是另一种风格,提供的方案就是向对方(也就是我的当事人)赔钱、道歉、主动和解、争取谅解,一切按照我的方案来,否则去请别人。对方的当事人打听了很久,最终认定这才是可行的方案,于是就请了这位律师。这位律师也确实非常敬业,主动跑到杭州来找我谈和解的事情。因为是邻里纠纷,我也主张以和为贵,最终双方和解,对方也被取保出来,判了缓刑。 这个案子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律师的定位,直接关系到能否进行有效刑事辩护。当事人之所以需要律师,是因为律师更专业,更能处理好他所遇到的问题,而非其他。既然如此,律师就应该针对当事人的问题,做好战略的制定和战术的实施掌控工作,而不是任凭当事人的驱使。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律师更近似于古代的谋士、军师,乃至元帅,而绝非冲锋在前的先锋。 八、不理想直面问题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辩护结果不理想怎么办?对于刑事刑事辩护律师,我想大家都会有这个感觉,就是结果不理想的案子居多。判决结果不理想,当事人不满意,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给他讲明确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这么判有没有问题,如果判的不对该怎么救济,我觉得这都是有效刑事辩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旦结果不理想,就归责于法院,归责于体制,这算不上好的办法。最终,律师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告诉当事人,法律目前还远不够完美,但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依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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